bob体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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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官网入口章程


(2015年9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bob体官网入口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bob体官网入口创建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陕西省乾县师范学校、陕西省彬县师范学校、陕西省仪祉农业学校、咸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咸阳市卫生学:拖萄羰屑脊ぱ:喜⒊闪,是咸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2014年被陕西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2015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019年被全国绿化委员会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2022年入选陕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惠民办学宗旨,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办学目标,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实施“质量立院、专家治院、人才强院、合作办院、改革兴院”战略,大力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职业大学。

为推进依法治院,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bob体官网入口,简称为bob体官网入口;英文名称为Xianyang Polytechnic Institute,缩写为XYPI。互联网域名为www.xypi.edu.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bob体官网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强能、育人惠民。学院校风是求实创新、和谐奉献。学院教风是精讲多练、言传身教。学院学风是勤学苦练、砺志成才。学院精神是艰苦创业、奋进图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咸阳市人民政府,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干部;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办学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高职院校经费标准,按期足额拨款,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文化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办学条件和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动态优化调整专业,拟订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自主调节二级学院招生比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

(四)根据职业教育标准,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学院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程序,任免干部;

(八)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十)依法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合作;

(十一)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

(六)学院依法实行党务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相关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严禁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具有人文情怀、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对接社会需求,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一训三风一精神”核心文化,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积极开拓国际合作项目,创新国际合作模式,全面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九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与普通高校联办本科专业,大力拓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中高本贯通培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教材选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院党委委员和常委人数依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严格依规管理所属基层党组织,指导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依照《bob体官网入口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bob体官网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三节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蚊庋г耗诓孔橹垢涸鹑耍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照《bob体官网入口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术机构设置、教师发展规划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等事项;

(三)为学院学术有关事项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群)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专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二级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若干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二级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五)拟定二级学院的教研机构;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本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依据学院规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院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二级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学院重大事项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或部门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群众等代表。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听取学院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学代会应向学院党委和咸阳市学生联合会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团支部指导,由班级推荐,各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组织选举产生,在学工部、团委的审查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代表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述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节 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院治理,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院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九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制;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务聘任(用)制;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标准聘任(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开展工作,按规定获得相应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寒暑假;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弘扬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学院精神,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教职员工按照学院教师申诉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醚Ъ、在校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院的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六)对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权利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国爱院,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弘扬校训、校风、学风和学院精神,勤学苦练,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无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依法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节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依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院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基础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决策。学院重要经济事项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支出。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取得办学经费。

第七十一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学院、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个人四级管理机制,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独立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bob体官网入口(含原陕西省乾县师范学校、原陕西省彬县师范学校、原陕西省仪祉农业学校、原咸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原咸阳市卫生学校、原咸阳市技工学校)学习过的各层次学生和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院授予名誉教授、聘请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学院校友会是由bob体官网入口在各地、各行业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和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院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立bob体官网入口教育基金会。bob体官网入口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章 院徽 院庆日

第八十条 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以生命色蓝色为基调,由字母X与一点构成的xy组合体表明学院扎根咸阳,该图案似一运动的人,寓意学院富有活力。图案上方为学院名称,下方为学院英文名称。

 

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院院庆日为9月8日。

第十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咸阳市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类别层次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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